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鲁0105执389、449、45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广播电视台、北京英豪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蓝翔技师学院、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兰祥广告合同纠纷三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期间,查封了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168号的天伦花园小区全部房地产,因上述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责令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168号天伦花园小区房地产占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二、上述房地产占有人认为对天伦花园小区内房产、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享有权利;对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持有异议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其中,系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查封的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系对其他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的异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确保收悉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委托授权他人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确保收悉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授权明确、具体的委托书、出庭函等。逾期不提出执行异议或无明确、确保收悉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视为无相关权利或异议。
三、上述房地产占有人,既未提出异议又拒不迁出房产、退出土地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房地产占有人将依法承担妨害民事诉讼、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所形成的经济损失由占有人自行承担。
四、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倒签合同、伪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涉嫌虚假诉讼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田家庄东路7号302室。
联系人:崔运森、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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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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