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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编发信息推广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信息化管理典型经验

2020年05月19日
作者: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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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政工信息

第10期
(总第561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一五年八月一日
编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的有关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不断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各试点法院按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着力抓好试点的各项工作落实,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将部分改革试点法院工作开展情况,人民陪审员工作信息化管理的有关经验材料予以刊发,以供交流借鉴。
天桥法院研发人民陪审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工作信息化管理模式
 
2015年4月,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自主研发的人民陪审综合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该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使人民陪审各项工作公开透明运行,强化制度与功能的互动,切实保障公民分享司法审判权,实现人民陪审各项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对扩大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系统由独立网站(人民陪审综合系统)和四个工作平台组成(人民陪审系统使用平台、人民陪审系统工作平台、人民陪审系统管理平台、人民陪审系统监督平台)组成.人民陪审综合系统包括信息资料(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资料)、用户登陆、参审情况、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教育培训、理论调研、视频点播(庭审录像、学习讲座等)、道德讲堂等模块。四个工作平台采用工作流处理技术,全程留痕,自动生成各种统计报表和效果图,实现对整个陪审工作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工作长期存在的参审数量不均衡、“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制度保障形同虚设、“陪审专业户”等一系列问题。    
该系统与法综系统案件审理模块对接,案件承办人按照案件类型登录使用平台,分专业、分区域、分行业随机选择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优先根据专业特长、被选择次数进行机选,优化了陪审员参审规则,公平合理分配参审几率。本系统实现了专业特长与案件类型的有效对接,有助于解决案件承办人审理特殊案件时的专业需要,提高了陪审员的参审质量,有助于案件承办人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随机选择陪审员时,优先选择参审次数最少的陪审员,从根本上解决了参审数量不均衡的问题,有效防止出现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被选择后,在同一时间段内不会被重复选择,管理更加规范,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正常履职,保证民意在司法中得到尊重。陪审员通过系统登录工作平台后,可以完成调阅案卷资料及相关证据,查看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陪审员无需找法官调阅纸质卷宗,便可以了解相关案情,保证参审质量,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人替代陪审员在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录上签字、合议庭笔录内容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等问题,调动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陪审员工作平台内设置有监督反馈模块,通过强化陪审员的监督职能,保障陪审员充分行使司法权力,制约和防止法官滥用司法权力。该模块下设四个信箱:院长信箱、纪检监察信箱、建言献策信箱、审管办信箱。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信箱直接向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法官在案件合议时应首先让陪审员发表意见,不得强迫或引导陪审员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合议,案件的裁判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任何方面有错误,均可向法官提出并要求改正,法官如不采纳,陪审员可通过信箱向审管办反映;有好的意见建议可通过建言献策信箱向政治处反映。纪检监察、审管办接到反映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并答复陪审员。
该系统在实现陪审员完全机选的同时,注意强化陪审员的到庭义务、严格对陪审员的纪律约束和完善对陪审员的考核管理。法官机选陪审员时,陪审员不能到庭的,点击选择不参加原因并确认,才能另行选择。系统自动统计陪审员不能到庭的次数及原因,如果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履职或拒绝履职的,可按照最高院的规定:满三次无故不参加庭审的,报人大批准对其免职。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法官在陪审工作结束后,通过“考核评价”模块对陪审员从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工作纪律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打分。工作效率分社会效果和庭审效果两项,社会效果是指陪审员参与判后答疑工作的情况,分值10分。通过将陪审员参与判后答疑工作纳入考核体系,督促并保障陪审员以案说法,提高陪审员的社会责任,畅通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渠道,提高司法公信力。
纪检监察、审管办登录监督平台后,可以查看陪审员的监督反馈情况并及时答复,可以查看陪审员工作的各种信息,必要时可以随时调取电子卷宗和庭审录像。通过查询发改案件信息,对陪审员参与审理的错案,不仅要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还要追究陪审员的责任。
以上所有数据自动汇总到人民陪审管理平台即时生成各种报表及效果图,有效防止数据造假行为的出现,实现科学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建设动态指标测评的长效机制。政治处作为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网站设立的教育培训、道德讲堂、理论调研、视频点播等栏目,发布信息资料,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观摩庭审活动,不断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履职能力,明确陪审员职责,培养陪审员的基本责任意识,逐步解决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
青岛中院积极有效推进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青岛中院自4月底被最高法院、司法部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以来,按照中央和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探索实践,稳妥有效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的开展。
一是及时贯彻落实试点要求,部署具体措施。5月初召开了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试点工作方案,传达学习中央、最高法院、司法部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会议、文件和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5月中旬召开全市法院院长会议,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列入全市法院2015年度十二项重点工作之一,确定具体工作措施、目标和时间节点。
二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青岛中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实施办法内容,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充分沟通交流,制定出符合青岛实际的《青岛中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下一步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制度依据。该《工作方案》已逐级上报省高院和最高法院。
三是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6月16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汇报了中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取得了人大常委会的肯定和支持。
四是与市司法局进行联动配合,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的准备工作。与市司法局进行充分沟通,建立起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联动配合机制,为下一步联合开展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审查、任命、宣誓等工作做好准备。
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实现人民陪审员管理进入“指尖时代”。协调有关科技公司进一步完善已有的“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取、开庭排期、业绩档案生成均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完成,成为省内首家人民陪审员管理进入“指尖时代”的中级法院,为全面高效开展好试点工作打好信息化基础。
章丘法院积极探索改革路径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效应
我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今年5月以来,按照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以来,我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案件陪审3340人次,陪审案件2063件。
一是规范选任程序,实现增选目标。全面落实最高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具有高中学历的选民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农村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候选人学历条件放宽至初中文化程度;按规定程序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建立了508人的候选人员信息库,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公示,名单抄送同级司法局,并报上级法院备案。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截止到今年6月,已将人民陪审员总数增选至223名;同时,注重候选人专业知识背景,建立了建筑工程、医疗事故、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民陪审员队伍。
二是落实庭前抽选,确保有效参审。进一步规范了庭前抽选程序,城区、人民法庭分别按照所辖区域,将人民陪审员进行编号并形成名册,院机关参审人民陪审员由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立案庭具体参审需求,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各人民法庭参审人民陪审员由其人民陪审员工作室,按排期需要随即摇号抽取;实行了履职通知制度,参审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同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的形式通知人民陪审员及时参审,如因故不能到庭参审,则按抽选顺序通知递补人民陪审员及时参审;建立了抽选台帐,详细记录抽选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抽选人、监督人及抽选过程,确保庭前抽选程序公开、公正。
三是完善参审机制,实现多陪真审。进一步优化合议庭结构,对应当适用及当事人申请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案件,确保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重大案件人民陪审员不少于2名;保障人民陪审员庭审权利,要求人民陪审员每次庭审至少直接向当事人提问一次;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作用,调解笔录经合议庭会签后,调解即成立;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在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的意见记入笔录;建立署名机制,人民陪审员认真阅读笔录、审核裁判文书文稿中的事实认定结论部分,确认无误后签名,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发挥参审作用。
四是深化参与程度,发挥监督职能。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范围,除普通程序案件一律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外,重大敏感案件,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简易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可随时参与旁听;完善当事人选择适用人民陪审制工作流程,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度;建立诉前调解、庭下调解和上诉约谈人民陪审员参与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监督案件保全送达、执行、司法技术辅助等工作,着力实现对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强化人民陪审监督力度,单纯的案件办理监督扩展为法院全面工作监督,实现人民陪审监督全面覆盖司法为民、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等不同层面。
峄城法院积极争取广泛支持
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自峄城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以来,全院上下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做到超前筹划、迅速行动、广泛宣传、狠抓落实、强力推进,各项人民陪审员制度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第一时间向区委、区人大进行专题汇报,区委、区人领导批示充分肯定了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并给予改革试点工作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成立了由区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区人大监督指导、法院与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实施、区政府与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各镇街等部门协调配合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关心领导下,峄城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通力合作,群策群力,借鉴吸收各方面好的意见建议,较快研究制定出了既充分体现中央和上级改革精神又有探索创新内容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是广泛宣传发动。峄城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专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信息宣传机构,建立责任制度,确保及时做好改革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宣传、信息交流、情况调研和效果评估等信息材料的编辑报送工作。创新宣传形式,着力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宣传动员工作,利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布告标语、电视广播、市民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改革意义及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信任支持。
三是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全区深化改革工作,重点推进。区委决定近期组织召开全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议,区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研究并制定下发《中共峄城区委 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民陪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强力推进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
四是会同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根据已有的改革尝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具体审判现有,进一步修改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修订现有规范、做好机制衔接。如,确定峄城区人民法院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10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按照镇(街)或村(居)数额设定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额,从该镇(街)或村(居)符合条件的选民中随机抽取,争取一个行政村(居)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切实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再如,探索实行由3名法官与3-7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陪审组共同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模式等。
环翠法院创新工作机制
全面开展陪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为此次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法院之一,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通过制订改革实施方案,推行无因排除、大合议制、审前指导三项改革措施,全面推进试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一是推行无因排除法。为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公开民主原则,区法院推行无因排除法确定参审陪审员的名单。具体做法是:由原告、被告双方于开庭5日前在本院人民陪审员名册中各自随机选取超出预定数额3倍以上的陪审员组成备选名单。随后原、被告双方交叉无原因地排除对方选取的几名陪审员,最后剩余的符合要求数额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二是推行大合议制。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经验方面的优势和特长,利用陪审员本身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判断和认定,对《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的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推行大合议庭的审判方式,即在无因排除法的基础上,选取5人以上的陪审员组成大合议庭,参与重大案件的事实审理,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中意见,由审判法官存档并书写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之前。截止目前,共有9起案件采取了大合议庭的审判方式。大合议庭提高了陪审员在合议过程中拥有的话语权,使陪审员的意见在裁判文书上得到了有效体现,进而增强了裁判文书的群众认可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三是推行法官庭前法律指导。为避免法官与陪审员审判信息的不对称,庭审前,区法院推行庭前指导业务,由法官对选定的参与庭审的陪审员进行临时的与本案有关的知识辅导。法官负责向陪审员介绍案件事实方面的争议焦点以及需要通过庭审查明的重点问题,必要时可以书面方式列出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清单或组织庭前准备会议,就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诉辩要点、证据交换情况、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案件的庭审方案等问题告知陪审员,提高案件陪审质量。
报:省委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省委政法委政治部
送:本院领导、各市中级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院长、政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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