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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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0日 |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审查、立案、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在起诉时或案件审理期间提出保全申请的,由受理案件的审判庭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依法出具保全风险告知书,制作保全笔录及保全裁定。审判庭作出保全裁定后,应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及时向立案庭移交立案材料。保全案件移送材料应包括: 1、保全裁定书; 2、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3、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4、财产线索及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条 保全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立案手续。保全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局。为统一保全工作标准,各审判庭不再自行办理所审理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 第三条 执行局接受保全案件后,应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保全案件的办理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执行局应及时将保全结果函告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 第五条 保全查控财产未足额的,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新的财产线索的,由执行局核实后继续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 保全措施实施期间或实施完毕后,因超额查封、扣押、冻结等原因导致需解除保全措施或部分解除保全措施的,由执行局负责审查、作出裁定并实施;因当事人撤诉、驳回起诉等原因导致需解除保全措施的,由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出具解除保全措施裁定,解除措施由执行局实施。 第七条 当事人对保全依据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行为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执行局负责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审判庭已经开始、尚未办理完结的保全工作,继续由审判庭负责完成,不再移送执行局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017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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