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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2日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努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健全约束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努力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新作为,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有新发展,在树立司法权威中有新成效,保证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在我院制定《人民陪审员二十项日常管理规定》和《十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陪审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职责

  根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职责的相关规定,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职责细化。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有阅卷的权利,接到陪审通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案件开庭三日前完成阅卷工作。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有庭审发问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直接向当事人发问。

  第三条  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可以与法官共同主持调解,也可以经审判长同意独立组织调解。人民陪审员独立组织调解,可以在案件宣判前的任何阶段进行。

  由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合议庭确认无违法情形后出具调解书。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有异议的,在征得合议庭同意后,可以会同合议庭的法官进行调查。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合议庭评议一般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不一的,人民陪审员可以请求合议庭将案件交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拖延提交的,人民陪审员可以直接向分管院长或院长提出请求。

  人民陪审员提出列席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其陪审案件的,应当允许。人民陪审员除不得行使表决权外,可以在会议上讨论发言。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发表陪审意见不受追究。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有提出修改裁判文书建议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可以在裁判文书宣告前审阅裁判文书,人民陪审员提出修改裁判文书建议的,按照合议庭多数意见决定;人民陪审员认为裁判文书的实体问题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符的,可以向合议庭提出修改建议,合议庭决定不修改的,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争 议交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管理

  针对人民陪审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管理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根据业务部门申请,随机抽取1-2名人民陪审员确定合议庭成员,及时告知案件承办法官,庭审五日前通知人民陪审员,并适时提醒。

  第十条  建立健全台账。对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情况、出庭次数、出勤状况、协助外出调查、调解、参加教育培训及其他活动情况做好台账,每月26日前由政治处汇总。

  第十一条  实行互评机制。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进行每案互评。

  第十二条  做好工作对接。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加强与业务庭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联系,核对业务庭室陪审申请和陪审率,确保数据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了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情况,对工陪矛盾进行协调,保障陪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保持与人民陪审员的联系。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法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保持与法院各部门的联系。主动了解法院各部门工作需求,协助安排适宜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活动,并做好台账。

  第十六条  保持与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联系。掌握人民陪审员陪审态度与陪审工作能力,听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适时总结经验与探索创新。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参与立案、信访、案件审理、执行和解等工作方法和成效的总结,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延伸工作,鼓励人民陪审员将自身工作与陪审员工作统筹协调,相互促进。

  创新人民陪审员工作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全区各街镇设立人民陪审员法律服务站,拓展和延伸人民陪审员的服务领域。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法律服务站的目的。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为群众服务,让人民满意。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法律服务站的职能。为居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开展法律宣传;调解群众间的纠纷;准确了解居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并及时向法院反映;做好其它日常的法律服务工作等。

  人民陪审员在服务站工作期间,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接,参与纠纷的调解,对于调解未能化解的纠纷,可依法引导群众诉讼。

  第二十条  人民陪审员派驻法律服务站工作。在本届人民陪审员中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轮流驻服务站工作。人民陪审员在服务站的工作表现将作为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结成对子。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结成一对一的对子,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共同完成服务工作。人民陪审员在服务站工作期间遇有法律上的疑难问题,可即时与结对子业务庭、法官联系。业务庭及法官应及时给予解答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法律服务站的要求。政治处对派驻到社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调度,组织经常性的宣传活动,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业务庭、法官要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

  人民陪审员要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开展好法律调解、宣传和法律咨询。

  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整体形象,对人民陪审员退出制度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的重要性。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保证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畅通进出渠道,健全完善约束机制,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使人民陪审员队伍始终保持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退出的主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陪审工作的;

  (三)因职业和岗位变动,不宜从事陪审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推托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到庭或者三次庭审时迟到、早退的;

  (六)酒后参加庭审的;

  (七)庭审时着装不整、坐姿不端、打磕睡、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庭,三次劝阻不听的;

  (八) 庭审时使用通讯工具,阅读无关的报刊、书籍、材料,三次劝阻不听的;

  (九)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泄露和为当事人探听审判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为其他当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推荐介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

  第二十五条  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程序和方法

  人民陪审员职务免除应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一)发现人民陪审员有第二十四条(一)至(三)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政治处查证;有第二十四条(六)至(十)情形的,由政治处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证实。

  (二)经查证属实的,提交本院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根据情节,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人民陪审员的处理,要事先征求区司法局和区人大意见,同意后,再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四)需要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由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并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五)应将免职名单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的要求

  (一)加强对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强化法纪意识,增强人民陪审员遵纪守法自觉性。

  (二)建立诫免谈话制度,凡发现事故苗头,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三)建立考评体系,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案件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审判作风、陪审工作实绩等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考核。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本意见的解释由院长办公会负责。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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